“乡制”始建于西周,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。乡镇作为国度设置的一种地方行政建制,从理论上讲,
应具有以下特征:保持行政地域的完整性、人口规模的适度性、管理层级的有序性、机构设置的合理性、职能定位的科学性、组织制度的规范性、政权名称的固定性。
“乡镇建制”经历了“乡官制”、“职役制”、“自治制”等多次变革。“乡官制”:就是乡治为官治,乡官是官。据史载,西周初年,大小国度和部落多至数百个,周王朝为了加强对乡里社会管理与控制,开始建立“乡制”。
“五家为邻,五邻为里,四里为族,五族为党,五党为州,五州为乡。乡,万二千五百户”。此时的“乡制”规模较大,层级划分细致,注重“相保、相爱、相葬、相救、相周、相宾”等社会功能。“乡官”皆有品级,是“公务员”。“邻长位下士,自此以上,稍登一级,至乡而为卿也”。
秦朝时期,对“乡制”进行重大改革,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。据史载,秦时“十里一亭,十亭一乡”。朝廷授予地方官员一定的权力,即根据人口多寡可随时调整和变动“乡”的建制规模及员额编制,从而使后来的“乡”建制规模越来越小,
地位和作用也逐渐降低。魏晋、隋唐时期,“乡”的规模仅为500户左右,与周代的“万户之乡”无法相比。“乡官”隶属关系复杂,各自为政,肢解了基层政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。到中唐以后,随着均田制的废弛、两税法的实行,地主阶级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动,原来实行乡官制的乡里制度,已经开始向“职役制”转化。